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的一事不再罚,并不排除其他处罚方式的适用,如既罚款又没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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