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已经依法立案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