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最后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到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且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程度较低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的一事不再罚,并不排除其他处罚方式的适用,如既罚款又没收物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设定权限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规定的另外几类行政处罚是: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规定了6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关证人证词不一致,无法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为此,法院认为平度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潘某异议成立,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最终以伤情鉴定被告未保障高女士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以及处罚决定程序严重缺失等,判决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12行初89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