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规定的另外几类行政处罚是: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是暂时中止某种资格,而吊销是永远终止某种资格。
(六)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
除以上6种处罚外,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1)通报批评,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公布于众,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一般适用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国家安全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