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规定了6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一)警告,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是最轻微的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主要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四)责令停产停业,是指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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