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但是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的这几大合法权利,仍然很容易很侵犯!
一、财产权
公民财产权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内容,对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最普遍、价值最高、最重要的公民财产。经济要发展,土地要征收,政府同样不应忽视对被拆迁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实例中,一些征收放在征地过程中不愿意支付高额补偿,常常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加以强拆,严重侵害拆迁户的合法采财产权。
二、公平补偿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公平补偿权。这也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
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包括获得公平货币补偿、住房保障,并且享有确定补偿数额的财产评估权。征收方应一视同仁,对每个当事人公平对待,保证片区内所有被拆迁人获得公正补偿。
实例中,存在一些地方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五年甚至十年前的,这有违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字,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知情权
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拆迁方作出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后,应就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向被征收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维权中的重点,我们可以根据信息公开相关信息作为切入点,从而具有针对性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尤其是申请征收决定、征地批文等关键文件时,信息公开部门如果长时间没有答复,那么很大可能就是根本性的缺少这些拆迁文件。
如果信息公开部门直接答复说“没有查询到这些文件”,拆迁的合法性就有很大问题。
四、选择权
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摇号、抽签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政府不可直接干预选定。
如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只提供其中一种补偿方式,或者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大家要注意及时维权。
五、监督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政府应对实物丈量、评估、核算、补偿款发放、方案执行等重要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及时将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基本情况以及安置补偿情况予以公示,使各个环节、各方面信息全部公开,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透明、阳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救济权
申请评估复核的权力: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复核、鉴定程序完毕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力: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或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我们保护自己最好的武器。
如果在拆迁征地过程中,觉得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时,不要轻易交出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合理运用法律救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