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遇到;老房拆迁的机会非常的少,这也就导致大家遇到老房拆迁纠纷的时候往往会乱作一团,根本不知道如何面对政府、居委会、居委会、强拆人员等方面的压力。今天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位在老房拆迁方面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律师,帮助大家走出困境,顺利解决拆迁纠纷,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全国各地,代理数百起征地拆迁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拆迁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
胜诉案例
历史无证房屋并非当然为违法建筑案件——桂林市某村村民黄某与当地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纠纷案。黄某1997年在村内建有一套房屋用于自住兼出租,当时未办理任何批建手续,该房屋被纳入某征地拆迁范围后,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不给补偿。不久后当地自然资源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并要求3日拆除,王金龙律师和团队陈福文律师代理后立即提起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一审毫无悬念的败诉了,随即上诉到桂林市中院。王金龙律师提出:1、案涉房屋建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并且其没有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违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不属于法定必须拆除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不能适用颁布后的法律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进行规范。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四)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照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建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4、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被告有“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最终,桂林中院采纳了王金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桂林中院的判决书直接指出,案涉房屋既已纳入征收范围内,就应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助力“0赔偿”“超期”临时建筑获周边市场价70%赔偿案件——辽宁沈阳新民王女士等9户“违法建设”行政赔偿案件。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行赔终103号、(2020)辽行赔终104号等)
辽宁省沈阳市王女士等9户,于一九八几年在某街道街边建设了房屋用作商铺经营,当时取得了《临建房、商亭执照》。2015年年中,当事人收到了一纸《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盖了快30年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0补偿”,不久后还遭遇了强拆。难以接受之际,几户人被迫走上了自己维权的艰难道路,提起的多个诉讼屡屡败诉、遭遇各种挫折。在国家赔偿阶段一审败诉后,几位当事人几经商议后决定找专业律师代理,临近二审开庭之时王金龙律师及团队陈福文律师、黄伟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委托,该案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判决“0赔偿”,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判决只赔每平米150元,不服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院,二审直接改判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赔偿房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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