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强拆被拆迁人需要找准强拆主体,这是被拆迁人后期维权最为关键的一步,在房屋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一般不会直接出面,也不会承认是自己强拆的,所以被拆迁人需要找到能对强拆行为负责的主体。
我们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找出有资格征收拆迁的主体,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另外,如果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强拆,后期被拆迁人诉讼维权,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对方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
其次,被拆迁人需确定拆迁方的违法点,因为想去争取房屋强拆赔偿,就要从拆迁方的违法点入手。常见的房屋强拆违法点有:
(1)主体不适格。房屋强拆并不是谁都可以拆的,有权实行强制拆除的,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拆程序违法。在实施房屋强拆时,应该事先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并作出书面通知。如果被拆迁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强拆,这强拆程序肯定是违法的。再有就是,房屋强拆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后直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违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遵循该程序,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最后,被拆迁人需要证明自己房屋的合法性,所以,在房屋强拆前,要保存好房屋相关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要根据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结合历史原因综合考虑。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无证,这类房屋强拆也是应当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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