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被强拆前,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强拆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书面告知,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与催告通知,如果被拆迁人逾期不处理便会被实施强拆。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书面告知书原件,同时将涉及房屋及土地的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证、宅基地证等相关证件同时保存好,避免在强拆过程中丢失损坏。
在得知房屋拆迁可能被强拆前,被拆迁人要及时转移贵重财物,并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房屋及土地的原貌进行详细记录。在强拆过程中同样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对强拆过程如实记录,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还有就是,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报警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强拆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后期可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作为依据,依法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若是遇到了公安机关不出警的情况,也可拨打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维权。必要时,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房屋拆迁被强拆有效的救济方法有:
1、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以看出,当面对房屋拆迁被强拆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2、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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