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宋某等人在宁陵县城郊乡陈庄村各自拥有房屋。宋某等人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县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主要内容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包括宋某等人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点】原告宋某认为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明显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已经开始实施了征收工作,作出的征收决定,收程序合法,理由正当。如果撤销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认为征收决定不宜撤销。
【判决结果】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引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应被撤销。
【案件亮点】经过调查,涉案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多次批复,同意将涉案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宁陵县人民政府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即案涉房屋并未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宁陵县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施行为,所以不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
【律师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明律师建议,房屋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最好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一旦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将导致我们的诉求很难保障。因此,在明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使用自己的权利,避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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