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某区下面一个山清水秀的村庄,村支书与企业签订一纸协议就把村里集体土地交给企业用于矿业加工,美名其曰“借用土地”,这一借就是十年。
杭州某区某村紧靠江边,其得天独厚的石灰石资源储备让一些企业敏锐地嗅到了这宝贵的商机,山亚南*公司就是其中一家。
2003年,山亚南*公司取得得了该地一座石灰石矿山的开采权。矿石采挖要经过运输、粉碎和加工等环节,必然需要建造配套设施,占用大量土地。2020年3月,山亚南*公司负责人洪某与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记邵某某签署《土地借用协议》约定:借用该村集体土地作为现场施工破碎、传输设备放置和运输便道临时用地,借用土地面积11.87亩,期限为10年。其后,山亚南*公司不仅使用该地块堆放设备,还修建了运输道路、石料破碎场地等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引起了村民的反对。
直到2021年10月,山亚南*公司才迫于当地民众的举报压力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用地有限期限为2022年5月。而今,用地期限已经超过半年,山亚南*公司仍然没有拆除永久性建筑,将土地归还给杭州市某区某村。
山亚南*公司永久性占用基本农田多达20多亩,加上林地和一座小型水库,合计50多亩,涉及20户农户。占地范围内大量农田被占用,大批树木被砍伐,水库被填埋,造成100多亩农田无法灌溉的严重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村书记与一企业书记签《土地借用协议》后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占用集体土地开矿搞建设了吗?还一借就是10年。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觉得如此简单。且不说《土地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即便是临时用地也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占地方还需要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根据该村与山亚南*公司签订的《土地占用协议》,在该村的用地属于临时用地,期限十年。单凭这一点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仔细对比协议和实际用地,山亚南*公司明显并不是冲着临时借用、短期使用的目的来的。这期间采矿期长达十几年,修建配套破碎平台、运输道路就用一两年?这明显不合常理。
再者说,签协议的两人一个是村书记,一个是企业党委书记,有没有经过全体村民表决同意?有没有经过企业股东表决?
前者已有明确答案——没有。后者不得而知。
也就是说,这明显一开始就是别有用心的“安排”,打着“土地借用”的幌子做的是“永久用地”的不法之事。
那么,一家企业随意使用村里如此大面积的土地,其中包含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还有村民合力开挖的水库,于法于理都应该征得村民的同意,岂能是村两委班子开个会举举手就能决定得了的?如此滑稽不堪的事当然不该被认可。
这样的“借地用地”行为显然不合法合规,更严重的是,长达十年的矿山开采对当地生态系统也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创伤。时至今日,现场有少量土地地表进行了浅层覆土,大量农田仍然保持被破坏原貌,复耕之路遥遥无期。
在该村村民多次举报后,当地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连番下文,要求山亚南*公司整改后组织专家验收。村民也将阆坞村与公司起诉至法院。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追踪该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