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全国各地开展城市更新项目。上海市人大公布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城市更新工作呈现出加快推进的态势。由于上海市中心城区旧里存在很多住房面积小、人口多的现象,家庭成员之间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一些争议。
那么在公有住房征收拆迁后,拆迁补偿安置款到底该怎么分配?这个到底是自由约定,还是遵循法律、政策的规定?发生争议怎么维权?
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阳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件,为大家讲解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并解析维权方法。
【基本案情:某房屋有四个户口本,拆迁补偿怎么分】
第一户:1995年,根据本市属农场职工知青子女落户政策,A户户主将户籍从市郊某农场迁入该房屋。咨询者系A户的户主。
第二户:1962年,B户户主从本市某学校迁入该房屋,后配后户口迁入该房屋。
第三户:C户户主在该房屋报出生户籍,后配偶户口迁入该房屋。
第四户:D户户主在该房屋报出生户籍,后子女户口迁入该房屋、迁出、拆迁前又迁回该房屋。
2005年后,该房屋对外出租且无证经营,上述各户人均不再实际居住。各居住人无其他福利住房。2018年,该房屋所属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行政机关作出了征收决定。那么问题来了,上述4户人口都能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吗?如何分配呢?
【律师分析:“共同居住人”身份认定是关键,租户也能获偿】
首先,公房系因历史政策产生的,具有“共同居住人”身份的人口均有权获得补偿。在分配征收利益时应综合考虑。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家庭内部成员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自主协商一致的。如无法协商的话,则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物权共有纠纷来处理。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次,租户也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出租人将房屋进行出租经营,实际上是对“居住权”的一种让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涉及知青子女、曾有过福利分房、年老体弱、户籍多次变动的在册户籍人员,房屋早已对外出租等复杂情况。虽然租户已经和征收办公室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咨询者和共同居住的人员均有权取得自己份额内的征收补偿利益。当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能诉诸司法救济。
由此,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阳律师建议咨询者整理自家的房屋居住情况证明,并获取该征收补偿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利益分割,选择启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里面区别很大,涉及到诉讼方案的最优选择问题。老百姓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拆迁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维权是一个技术活,每个案件的诉讼策略都不同。因此,老百姓认为自家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并充分把握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