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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强拆类案件,立案为什么那么难?

摘要:最近,有个气愤又无奈的问题摆在我面前,在此之前,我只是当成了一个笑料,没想到愈演愈烈。
征收强拆类案件,立案为什么那么难?

  最近,有个气愤又无奈的问题摆在我面前,在此之前,我只是当成了一个笑料,没想到愈演愈烈。因为,目前该问题没有有效解决,虽然很多人知道是什么地方,为了避免争议,我在行文中还是以字母代替地名,如非得对号入座,与本人无关。

  在2022年4月份,对我来说应该是比较幸运的,有两个关于强拆的案子在H省S市均立上案。有一个案子在H省S市L区,一个案子在该是G区,两个案子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整理好后,便指导当事人去立案,过程非常顺利,连经常会有的补充材料或对不重要文字的改动都没有。

  之后在5月初,L区的当事人又有关联案件起诉,材料递交后便再无下文,在合理期限内,电话询问,回答是在审查材料,之后,当事人到现场询问,得到的口头答复是:接S市政府通知,要求5月份之后关于H省S市强拆的案子,先不予立案,具体时间等通知;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不予立案的材料。

  后来,有询问过其他律师是否有案子在该市碰到类似情况,回答几乎都是“是的”,对这种我们司空见惯、又超出我们解决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我们其实是潜意识地选择了默认。但是,潜意识深处认为,这么明显的违法或许是碰到了特别重大的事由,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可能长时间这样,就没有再去认真深入考虑。

  之所以考虑写本文,是由于遇到了这两个当事人。当时是很晚了,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开口头一句就是充满希望的问了一句“你是尹律师吗,我听你们同事说你在S市G区立上了一个强拆的案子,是吗?”;我回答,是的,怎么了?当事人简单介绍了一下他的案情,是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只能从信息公开的文件里看到有一个镇政府盖章的安置方案,除此之外在没有其他可以证明是征收的文件了。

  项目是从2021年12月开始,当时当事人就找律师参与,一直没有签字,后来村里就直接拆了。等到一系列程序结束,该诉讼了,法院却连材料都不收。我问到,不可能吧?怎么个不收法儿?不行可以邮寄啊,可以申请上级法院监督,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立案啊?!当事人回答说,这些程序都走了,中院收到材料不回复,说是分到调解中心了;向中院询问调解中心的情况,说不知道,而调解中心也没有有联系过当事人或律师;检察院要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才能行使权力;当事人说只真的走投无路了。现在就想找能够在H省S市法院立上前拆案件的律师来办理。

  我沉默了,能不能立案不是我说了算啊!只能回答说,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可能分到调解中心啊?另外,您碰到的情况,我还真没遇到,具体的还是要看材料之后才能判断。

  挂断电话,已是深夜,我无法入睡。

  诉讼立案难问题估计百分之五十的当事人会遇到,百分百的诉讼律师肯定会遇到;当然,最终大多数案件会得到有效立案,可是折射出来的问题却不容小觑;首先,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形成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为第一选择的概念,然而,由于公民并不能有效区分争议是否应当仅能通过诉讼解决;其次,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新问题、新矛盾,导致案件种类发生变化,出现了现有文件无法规范或归类的情形;第三,存在个别当事人滥诉的行为;第四,有个别虚假诉讼诉讼行为;第五,法院立案庭业务量太大,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审查;第六,立案工作人员刻意刁难;第七,上级领导安排;第八,对于敏感类案件,政府与审判单位协商,规避冲突。

  民、刑、行三类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因为大多是公诉机关参与,所以立案情况要好很多,主要是部分自诉案件不好立;民事案件立案难的几率就要比刑事案件大很多;行政案件受益于我国目前“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立案成功率要比之前高不少,但较之民事案件来说可谓堪忧,更无法与刑事案件相比;尤其是行政案件中关于政府土地征收类案件,由于涉及社会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该类案件在立案时就会受到“高规格的待遇”,立案过程可谓百折千回,立案成功率在当事人的绝望中岌岌可危,甚至会致使很多当事人走上越级上访或信访之路,在没有律师的正确诉指引下,最终走上不归路。

  本文仅就政府土地征收强拆类行政案件立案作蜻蜓点水之语。

  在政府土地征收强拆类行政案件实务中,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说一不二,动辄就给被征收人一个莫须有的高帽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双方的矛盾主要是政府一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律规定,将依法行政抛于脑后,对被征收人该补偿的施行不补偿、少补偿,对被征收人该安置的施行不安置由其自生自灭或降低安置条件给予不公平安置;或者是,安置补偿资金没有全部到位,甚至是在没有安置资金的情形下,实施强行征收;还有就是,没有任何关于批准征收的文件,任性启动征收程序,导致民怨滔天;总之,在征收行为中,没有体现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待遇,而政府一方又不愿正视矛盾的源头,导致和被征收人矛盾深化加剧;政府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为了减轻违法责任或规避违法行为,便使用极端行为将过错加于被征收人,最终使被征收人屈服。

  下面是本人遇到的几种政府或行政机关规避自己违法行为、迫使被征收人签字的做法,欢迎补充:

  1最常见的就是行政机关在相关决定书中不予释明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被征收人往往在寻找如何获得救济的过程中错过了最佳时间,导致无法获得行政救济。

  2行政机关不做任何文书,或公告的文书没有盖章,实施行为时,联合其他行政机关统一行动,报警没用;如果被征收人稍有不慎便会以扰乱治安被带走,轻则行政拘留。

  3表面上是村、镇实施强拆,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授意,但村、镇没有任何文件公示,寻找责任者时互相推诿;

  4政府在启动征收时,找各种理由,对被征收人先行予以刑事立案;

  5在征收过程中,设置条件让被征收人形式上触犯刑律,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6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突袭,拆完走人,之后会收到一个《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7以地方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文件为依据,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限制通行的通知,如果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泊,则会被追究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聚众闹事的责任;

  9通过亲属(通常是通过有公职的家庭成员或亲属的单位对该公职人员进行停止或调职的做法)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

  10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规避政府应尽职责;

  11政府、开发商、司法机关共同协商诉讼策略;

  12政府、司法机关协商延迟立案;

  13指鹿为马,给爹下通知,拆儿子的房子,故意造成程序上的混乱;

  14拆除过程中,直接明说征地手续正在审批中,暂停征收,但施工继续,相关政府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都不承认是自己干的,不知道施工主体具体是谁;

  以上情形,只是我碰到的,肯定还有没碰到的情形,不论哪种情形,都彰显了政府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政、有违政府信赖利益、有违诚信政府、损害政府权威性等负面影响,只顾自身利益,将群众利益之于脚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在G省D市W县深山中的某水利工程,居然让被征收人先自建活动板房,当被征收人问起怎么重新安排宅基地和如何补偿之事时,却说不知道,如果想闹事,先抓几个人再说。

  想起这些心情还是蛮沉重的,想起在一次开庭后,审判长做了一个总结发言:今天的庭审很沉闷,三个机关居然没有一个敢于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形只发生在五年前,错了就是错了,人民政府门前的那五个字是”为人民服务”,你们是政府行为,做错了可以国家赔偿,你们不承认,就不是你们做的了?这不是查不出来,谁让施工的一问就知道。不论如何,这个法官说出这样的话,还是有良知的法官。

  再回到立案难的问题上,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之所以采取上述的规避行为,就是为了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之于脑后,无形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近年来,上述行为蔚然成风,政府公然利用天然优势地位,任意蹂躏被征收人,利用公权力干扰立案、干扰审判工作。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干扰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三番五次发文解决立案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多数判决并没有彰显法律的公正,对以上规避行为,没有从证据上进行事实认定,没有从法理和常理判断,更没有从行政法的合法、公正、比例、信赖利益、合理等基本原则出发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审判。

  当然,行政征收的主角是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因此,只有他们真正做到致力于法治政府建设、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将公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勇于担责,而不仅是嘴上一说走司法程序,转头又陷入和司法机关协调“应该保证政府权威性,不要让政府败诉”的悖论里。

  “让人民满意,保证人民最大的幸福感”就是解决立案难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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