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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新规!同意农户达不到双90%不得报批!

摘要:,熟悉征地程序的关键意义就在于挖掘权利救济的抓手和要点,将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入户实地评估查勘等步骤稳稳地抓住、利用好,从而在征地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奠定更为有利的基础,避免在后续的程序中陷于下风。
征地程序新规!同意农户达不到双90%不得报批!

  在2022年及以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占比多少征地项目就无法报批?农民对征地行为不服又该如何救济权利?哪些征地补偿行为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这都是被征地农民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就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带大家看明白其中的几个亮点。

  【问题一:补偿安置协议签到“两个90%”,才允许组卷报批】

  “个别”户究竟是多少户,这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留给实践操作的一大疑问。河北省最新发布的这一比例与此前江苏省南京市的规定相当,均以90%的签约率作为推动征地项目的门槛。

  不过细看之下不难发现,河北省规定的是“双90%”的更高的标准: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13条指出,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也就是说,要想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中“通关”,签约率需要达成“双90%”——签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使用权人的人数达到90%,签约人数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达到90%。这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同时满足。

  显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在征地项目中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反映在具体的程序之中。那么被征地农民就一定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对补偿安置、征地行为“公益性”存在疑问时,不盲目草率地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签不到数,征收方不能和咱来“硬”的,咱们就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占据了法律层面的主动权。

  【问题二:“征收土地决定”明确可通过复议救济】

  以往,县级政府发布的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因其“公告”的名头而在是否可诉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而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又只能复议不能诉讼,这就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在对征地行为不服时的有效救济渠道被严重缩限。

  不过,《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17条却作出了有新意的规定,其明确指出“征收土地决定”是可复议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补偿行为、强制腾退土地行为三者均享有救济权利。

  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仍然仅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时的复议权,但并未赋予其起诉权。笔者认为,这里的“征收土地决定”并非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而是县级政府依据批复所作出的具体决定行为。

  那么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和最高法法官的相关撰文观点,这一行为本身当然具有可诉性,而且也不需要复议前置。

  故此,个案中被征地农民究竟能否针对县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仍是一个不甚清晰的问题。大家可在专业征拆律师的指导下去稳慎选择路径,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权利。

  【问题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分别可诉】

  如果说前面提到的“征收土地决定”是否可诉仍有较大疑问,那么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和腾退土地、房屋直接相关的两大行为则被确定是可诉的。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

  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独立设置的两个行为,不可相互替代、省略。而究其行为性质可知,这二者都具有可诉性,在相关诉讼结果未出前,征收方无权强制拆除房屋、铲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此外,河北省的这一最新程序规定还明确提及了启动征地行为的“期限性”,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年内,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这就给征地工作划定了时间期限,避免征收方怠于履行协商谈判、补偿安置职责,导致项目延宕、久拖不决的情形发生。这也是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一种保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熟悉征地程序的关键意义就在于挖掘权利救济的抓手和要点,将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入户实地评估查勘等步骤稳稳地抓住、利用好,从而在征地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奠定更为有利的基础,避免在后续的程序中陷于下风。

  农民朋友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征地法规政策,在启动协商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程序、提申请,不自行盲目操作浪费权利,确保自己在补偿安置中牢牢占据主动地位,不被征收方牵着牛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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