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3号
一、 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9066公顷,其巾,农用地4.9066公 顷(耕地4. 8075公顷、园地0. 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 0960公 顷)。
二、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 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 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 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征地批复后,由被征地农 村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 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我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 办规〔2018〕17号),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面积0.4907公顷,该项目留用地拟折算成货币补偿;给上述被征 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 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 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若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