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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能否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养殖场?

摘要:建设养殖场发展畜牧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丰富农村生活资金来源的方式,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地政策用于支持养殖场的建设。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养殖场也不能随意建设。
农民能否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养殖场?

  农民能否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养殖场?

  作者/笪凤瑶、姚秀杰

  建设养殖场发展畜牧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丰富农村生活资金来源的方式,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地政策用于支持养殖场的建设。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养殖场也不能随意建设。

  疑问接踵而至,农民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到底能否建立养殖场呢?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将结合河北省某村的真实案件,为大家一一解答。

  2020年,李某在河北省某村自家的承包土地上修建了一处养殖场,养殖场的面积大约有四百多平方米。同时,李某修建的该养殖场地块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该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但2021年该村所属镇政府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扰乱了李某平静地生活。该决定书称李某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如逾期不拆除,将启动强制程序拆除申请人的养殖场。

  无计可施的李某随后找到了在明律所的笪凤瑶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对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

  一般情况下,能否在自家的承包土地上建立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注重区分该地性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属于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情况下禁止在该区域建立养殖场,如果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是不合法。

  但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所以在基本农田上并非绝对不能修建养殖场,在特殊情况下或经过重新土地规划审批,是可以转为其他用地的。

  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非基本农田)上未土地经规划审批,是直接可以修建养殖场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也不必转为建设用地。

  回归本案,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占用基本农田惩治主体应有县级以上政府治理,而非乡政府,显然乡政府的行为明显存在违规之处。同时,涉案土地涉及大量耕地,乡政府发放限拆决定,剥夺了李某组织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

  在明律师提示,即便在非基本农田耕地上修建养殖场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应当注意办理其他动物防疫手续、环评手续、向主管部门备案等,避免违规处罚情形。 同时,在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广大村民不要随意在自家承包建设养殖场。需要建设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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