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对2021年末到2022年春节前的违法占用耕地清理整治行动作出了最新部署。《通知》与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发布的两个关于制止耕地“非粮化”的政策文件一脉相承,但又在一些涉及清理整治对象等问题上有所微调。那么,未来两三个月内的查处、整改重点究竟是什么?农民朋友又该着重注意些什么呢?
【重点一: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要“依法稳妥处置”】
此前的若干份文件中,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持续保持了“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并且确立了2020年7月3日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
凡是在这一时间节点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而对于这类新增违建,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一律拆除复垦是各地的查处工作原则。加之其与“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异曲同工,实践中农民建造的养殖场、住宅房屋都鲜有幸免。
不过,最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从这一“分类处置”原则上不难看出,对于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造的住宅房屋,是不宜搞“简单化”“一刀切”的。
查处的重点要放在占用耕地搞产业(如建企业厂房、农业观光园区等)上,农民的住宅需求则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
只有那些违背“一户一宅”原则强占多占,或者占用耕地建房后违规出租、出售以获取暴利的情形才属于重点整治的对象。而若农民确因未分得宅基地且有实际的居住困难而占地建房,则应考虑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不能将农民唯一的住宅简单地强制拆除。
【重点二:对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改变耕地用途行为严加打击】
耕地能不能用来植树造林或者种果树以求增收,能不能改成园地等其他类型的农用地,这是农民们始终关心的问题。
早在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就指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日前发布的《通知》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对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2021年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要严格管控,要督促引导恢复为耕地。
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
这里我们来看一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对此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律师认为,上述将耕地改变为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相较于“乱占耕地建房”而言属于违法程度稍轻的情形,在其处置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通知》中多次提及“稳妥处置”“督促引导”,可见简单粗暴地将所种植的果树、林木或者开挖的鱼塘铲除并不是政策所鼓励的做法。
更为重要的是,整治清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是开展这一工作首先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
一些地方出现的“执行国家政策的清理整治行为不可诉”等错误认知有必要及时得到纠正,“运动式”执法的老毛病也早到了该彻底终止的时候了。
此外,《通知》还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列为了重点整治问题。农民朋友若发现自己的承包地遭受此类行为的侵害,要及时向当地县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对违法行为予以有效制止和坚决查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重点问题固然要严肃整治,但前提必须是严格合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有人打着清理整治的旗号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铲除苗木,农民切勿因对方手持《通知》,反复强调政策的严肃性而心生畏惧,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才是大家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