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是福建人,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承租了一处公房,并依法取得了福州市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后因太保境灾场抢险搬迁项目,董女士承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为此,董女士向台江区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台江区政府对董女士承租的公房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台江区政府一直怠于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未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因此董女士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政府却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的建议下,董女士以台江区政府和福州市政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撤销福州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台江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补偿职责,对董女士承租的公房作出书面补偿决定。随后,董女士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但是,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收到材料后却告知董女士,“你同时起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违反一事不属于同一司法最终原则。你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但这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建议你应尽可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因为可能对你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实质上仍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且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你要是坚持同时起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将裁定不予立案。”
董女士在收到回复后,第一时间将告知书的内容告诉了孟登高律师。孟登高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十多年的资深律师,处理过近千起案件,深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程序,坚信自己对本案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本案应以台江区政府和福州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于是,孟登高律师联系了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孟律师认为,针对本案台江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福州市政府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对复议申请做出审查之后的实体性处理决定,实际上是维持决定的代替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此时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复议机关福州市政府和原行政机关台江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如若本案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仅以台江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其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补偿职责,而不对福州市政府所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出异议,那么案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将生效,对董女士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不利影响。
但若本案仅以福州市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福州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变相增加了董女士的诉讼成本。
在孟登高律师与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人员沟通后,最终孟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了法院工作人员,最后董女士也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过后起诉期间仅有十五日,这也就意味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对全案进行分析,确定被告是谁,选择最适宜的诉讼策略。请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要贻误时机,否则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