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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决定书如何送达才合法?

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有明确规定,必须确保权利人知晓决定书内容和救济途径及救济期限,若被拆迁人(权利人)已经错过了在违法建筑认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程序中的救济,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后若及时提起诉讼,就有极大希望保留住自己的房子。
强制拆除决定书如何送达才合法?

  生活中法律关系复杂,也就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某些看起来的权利瑕疵导致职权部门对我们的房屋进行违建认定,进而对我们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甚至于强制拆除决定书。

  事实上,并非职权部门对我们房屋进行违建认定就是定局,基于同村内合法买卖、继承原因等合法获得宅基地,且尚未进行宅基地确权,在外观上确实会出现权利瑕疵,这就要求我们在职权部门对我们作出违建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要及时行使陈述申辩、及时进行复议、诉讼等程序以维护合法权益。

  而作为职权机关的执行依据,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尤为重要,但实践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职权部门在对强制拆除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不能使权利人及时看到,而使得权利人错过上述维权的机会,那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法强制拆除前需要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这也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也就是拆迁过程中所收到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文书的送达规定明确,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其次送达至同住家属,同住家属则应狭义解释为现阶段的同住家属,确保受送达人可知晓文书内容、对于受送达人或其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其他手续完毕的情况下,才可留置送达,而不可以越过直接送达程序向被拆迁人直接留置送达。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有明确规定,必须确保权利人知晓决定书内容和救济途径及救济期限,若被拆迁人(权利人)已经错过了在违法建筑认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程序中的救济,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后若及时提起诉讼,就有极大希望保留住自己的房子。

  最后,即便有职权部门违法送达导致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也要及时维权,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后,对于因职权部门送达程序违法还可以主张惩戒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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