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桂0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信息公开申请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6日
案情简介:
丘某是荔浦市某镇某区某村村民,因被征收集体土地,为了解相关情况,2020年3月6日,丘某向市政府通过EMS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请求市政府公开涉案宗地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协议书”,但对方迟迟不履行公开职责。2020年7月3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依法履行答复义务。市政府遂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邱某于同年8月10日签收该答复,不服该答复,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邱某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告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专业解读:
市政府如认为其系涉案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按照丘某要求,向其提供“荔浦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复印件并邮寄给丘某。其次,关于第二项答复。市政府提交的(2010)荔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证明市政府知道丘某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协议书,保存在原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现荔浦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应根据上述规定,告知丘某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市自然资源局及该局的联系方式。因此,市政府在庭审时仅以其在政府内部档案中,未查找到该政府信息为由,答复丘某没有找到该政府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