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京011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恢复原状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案情简介:
陈某在通州区某镇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陈某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人为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陈某与拆迁人尚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8月28日中午,趁陈某及家人外出之际,拆迁人出动两辆推土机,对陈某的房屋实施偷拆强拆。陈某闻讯赶回家中,发现其房屋已被拆除大半,在陈某的奋力反抗下,拆迁人放弃了对陈某其余房屋的强行拆除行为,但是拆迁人行为造成陈某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陈某将房屋参照现有的结构及装修标准,恢复原状至符合居住条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
专业解读: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顺开公司实施违法拆迁行为致其陈某所居住的房屋毁损,现陈某等人要求顺开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