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件今年很普通的行政强制案件。案情很简单:农村新建房屋被乡政府认为是违建被强制拆除。但是因为主体是否适格,处理起来一波三折,最后由一个行政行为引发出了好几个不同的行政诉讼,至今仍未最终结案。
案情介绍
时间要追溯到2008年4月,案涉当事人是父子四人。在当时,三子均已成年,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人委托亲戚在村里购买了宅基地一处,交款六万余元。但因为当时经济状况不好,未能建房。
一直到2019年,兄弟三人均在外地生活。各自因事业发展良好,手中也富裕了,就琢磨一起凑钱在当年购买的宅基地上盖房。兄弟三人随即开始联系施工队签合同,订购建材。因建房投入资金较大,一直至2021年初房屋建设才基本完工。
同年5月6日,乡政府向三人父亲下达了《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父亲对新建房屋进行整改。之后,又于同年7月25日下达了《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认定三人建设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其父亲拆除违建。
老父亲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儿子们盖房时也在场监督,现在莫名其妙却成为了行政相对人。三个兄弟却在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新建房屋就要被摧毁,几年心血付之一炬,损失惨重,四人遭受无妄之灾。
8月13日,兄弟三人就《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申请复议。但新建房屋于8月17日就被乡政府及县政府联手强制拆除。兄弟三人未等复议结果,直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审理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兄弟三人非本案行政相对人,他们与案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因此三原告非适格原告,驳回起诉。三原告不服,现已依法提起上诉。
8月20日,老父亲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乡政府搞错了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
县政府复议结果认为,乡政府的行为合法,维持乡政府的行政行为。时间来到10月中旬,老父亲遂以房屋非自己所建,不是本案适格行政相对人为由,以乡政府、县政府为被告,向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书及《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为父亲所建,作出《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县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书同时予以撤销,依法支持其父亲的诉讼请求。目前,对方两被告还未上诉。
在这里我给当事人举了个例子,本案就好比国家要追究刑事责任,甲是嫌疑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和乙是一家,但不能因此,就可以把乙抓起来判刑,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错误的做法国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理,换个角度来看,甲和乙原来是一家人,都独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分开各自独立生活,之后,甲欠了丙钱,但是丙不能因为甲和乙之前是一家人,就去找乙要钱。
本案插曲
我代理的这起强拆案件其中还有些插曲,和大家来分享一下。
三兄弟的老父亲是个很固执的人,心理素质很差。父亲有自己的宅基地,有自己的住房。但是中国老百姓的传统,从骨子里认为孩子是我的,孩子的东西也就是我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里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作为律师,我很担心在开庭时,其父亲会被对方一激说错话。因此,在开庭前一天我就频繁做父亲的思想工作。我向其父亲传达了孩子的是孩子的,你的是你的,孩子盖房和你没关系的思维。只要把他们的父亲从本案中择出来,随后在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中,就会变成他们没有收到任何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因此,强拆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是违法的,本案才可能有转机。
当时,老父亲虽然勉强答应了,但我还是从他们父亲的诚恳眼神中看到了一丝坚定的狡黠。果然,第二天早上开庭时,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庭前,老人非常紧张,老去卫生间,我建议他别出庭了,但老人依旧坚持。
开庭过程中,老父亲坚持要说话,我一直提醒他,孩子盖房和你没关系,主体资格不对。到辩论时,老人被对方说生气了,直接就说出了,“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为什么就给拆了呢?我认为我是合法的”。
当时,我赶紧举手,征得法庭同意后,我向法官解释,当事人刚所说的“我”实际是指代的他的几个孩子,并不是他本人。同时,在法庭笔录上做了确认。
庭审后,父亲开始后悔和各种担心,我又开始对他安慰,“没关系,说都说了,我已经给法庭解释过了,别担心。”
老人为表示他的后悔,中午他们竟然直接把我扔在了火车站。还告诉我,站旁边有卖小食烧饼之类的,让我买些吃就行了,他们先走了都没送我。在火车站前的风中,我在想,说好的心理素质呢?
本案关键点
在本案中,父亲显然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政府虽然向他们的父亲作出了《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及《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但却把三兄弟盖的房子拆了。因此,三兄弟有理由认为原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具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父亲的主体资格认定,是否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此决定了原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撤销。如果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则就确定了二被告行为违法。同时,三兄弟是否认为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
法庭一旦确认了父亲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主体错误。乡政府作出的《土地违法整改通知书》及《卫片执法整改通知书》就是错误的行政行为。
那么,乡政府、县政府强制拆除三个兄弟所盖的房屋,就是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形下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