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父亲显然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城中村房屋遭强制拆除,被拆迁人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往后势必就是申请行政赔偿了。这一再经典不过的权利救济路线,无疑值得广大被拆迁人牢牢掌握并在个案中加以反复运用。然而说起来就这么一两句话的事儿,做起来可就难了。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不想面对的两大难题就是“拆违”和“强拆”。但以上两手段已成为许多征收部门的“杀手锏”,且屡试不爽。
徐某的房屋被拆除属实,虽然原审认定是该社区及居民委托其他单位所为,但是该社区及居民显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故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上诉人所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重大权益问题,亦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黄某的房屋属于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