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凉凉”了,但叫其他名字的各种“改造”项目却活跃依旧。城中村改造便是其中的关注重点,毕竟拆迁片区离城市越近,它所牵涉的补偿安置利益就越大。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城中村改造能不能按“城”的标准补偿?
近日的一起咨询中,当事人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厂房于8年前即被以征收名义拆除,然而补偿却迟迟未支付到位。当事人多番交涉未果后委托当地律师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结果却被当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根本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征收拆迁中,除去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厂房等建筑外,被征收人可能还会享有一些院落、空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对于这些并未建造有房屋的面积,征收方是否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呢?
近期的咨询中养殖场再次成为了提及率极高的焦点问题。养殖场为何在农村地区总是“不招人待见”,甚至反复被有关部门查处、拆除、清理整治?要想最大限度的规避此类风险,农民又该怎么办呢?
在近期的咨询中,笔者碰到这样一个案例: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因为村民在入户调查登记时没在家,村委会在进行确认登记时便漏登了该户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据媒体报道,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内的养牛户近日接到乡政府的通知,必须在3月10日前将所养殖的牛自行处置,违者将由乡政府集中处置变卖。当地官员表示涉案地区因血吸虫病防治需要已被划为禁养区,此前的确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但现在因有人举报而必须严格执法了。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人与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能不一致。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扩建和分家析产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这种情况。那么,征收方能否“只认证不认人”,而在征收拆迁时只考虑证载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而忽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呢?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果园的种植养护成本与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往往会高于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和林地,因而果园能够在征收中拿到什么样的补偿也备受农民的关注。关于果园被征收时的补偿标准,国家层面有着怎样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履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请大家不要气馁,一定要坚持走完这最后一步。补偿安置协议简单来说是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其既有行政性质又有民事性质。
在我国,公租房有很多,由于公租房的特殊性,在拆迁时获得补偿也会因公租房承租方获取一部分,那么有的人就会想,是不是有户口就有拆迁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进行的。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是要考虑户口这一因素的。
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征收拍卖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1.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含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并听证 4. 完成征地补偿登记(补偿资金足额预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些居民反映,村里领导班子说地是村集体的,安置补偿费也应该归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村民们要怎么分需要登虚拟变得决定,补偿款不能直接分到个人头上。那么,这种说法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村民们能够拿到哪些补偿款呢?
土地补偿费的确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依法获取入账,但其分配应当依法开展,而不能始终躺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更不能被村委会肆意挪用、截留。
很多农民朋友抱怨,自己的儿子都结婚分家了,到现在也没分到一块承包地,那对于这种农村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分得承包地: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正确的确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无疑非常必要,这直接决定了补偿安置利益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名下的4间平房要被拆迁,补偿协议却被其继父代签了。那么,如此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有时会出现征收决定已经作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但是补偿安置还未到位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持续的话,等到几年过去,周围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极大的改变,那么此前拆迁部门所采取的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否还是正确的呢?此时补偿标准该以何时来确定呢?又应以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标准来计算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一般这种情况会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不给分土地,那补偿款就该分给被征地农民。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商铺或者门面房所受到的影响往往比一般居住房屋更大,牵涉的补偿利益纠纷也会更复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物资的搬迁费用等都是其专有的补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