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的确由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依法获取入账,但其分配应当依法开展,而不能始终躺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更不能被村委会肆意挪用、截留。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承包有土地的村民,就有权分得这部分补偿费用。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
1.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据此,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的绝大部分应当能够实际领取,除非所在村集体负责了具体的安置工作。
福建省的前述《办法》第1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只有在直接发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需要委托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故此,在越来越的地方,直接通过个人账户领取补偿款已成为现实,村委会这一道手完全可以无需经过。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据此,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轻则要承担行政责任,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及时关注征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有疑问随时要求村委会进行解释说明,盯紧本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切勿稀里糊涂遭到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