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咨询中,笔者碰到这样一个案例: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因为村民在入户调查登记时没在家,村委会在进行确认登记时便漏登了该户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村委会、街道办都承认是因为漏登导致的漏报,但现在因为征收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无法再重新启动“登记程序”,因此不能对该村民进行补登。
该村民表示不理解,自己明明是本村村民,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在本村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为啥遇到征收时,仅仅因为入户调查登记时漏登了,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就不被认可、无法享受正常的安置补偿了呢?
现实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虽然长时间在外,但这些人在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前,仍旧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遇到征收时,也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
因此,当事人是否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据此规定,如果原告单独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的诉求,法院会不予受理。因此,在遇到征收时,律师提醒,一定要认真对待村委会或拆迁指挥中心对自己房屋、土地、户口等各方面的登记调查工作,防止出现类似的“漏登、漏报”情况。
那么,遇到咨询中漏登的情形,村民究竟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认为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征地补偿登记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整个征地拆迁行为中的法定必经程序。村民没在家,并不是不予补偿登记的理由。
一方面,即使村民没在家,其个人的基本信息、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状况都是可查的,征收方完全可以依据前期土地现状调查时获取的信息进行登记,从而保障该户村民的合法补偿权益。
另一方面,鉴于村民外出务工、求学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征收方完全可以采取电话、微信等途径与村民本人取得联系,完成必要的询问、调查核实工作。这在很多地方的征地工作规程中都有明文要求。
其二,村民是否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纯靠征地补偿登记来确认。没登上记并不能据此否认其成员资格和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在诉讼审理中其是否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能够依法查明的。
其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既要看户籍,又要考虑生产生活关系。外出务工、求学绝不等于与本村没有生产生活关系了,这部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障,遇征地拆迁时也有权获取补偿安置。(张艳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