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内的养牛户近日接到乡政府的通知,必须在3月10日前将所养殖的牛自行处置,违者将由乡政府集中处置变卖。当地官员表示涉案地区因血吸虫病防治需要已被划为禁养区,此前的确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但现在因有人举报而必须严格执法了。
从报道来看,在明律师想提示涉案养牛户以下3点:
1.《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21条规定,血防区有钉螺的草洲实行封洲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洲禁牧区放牧。
据此,若当地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将涉案区域明确列入禁养区,养牛户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在此地养牛,那么现在当地政府依法对此违规行为实施查处是有依据的。
2.但如果禁养区是在养牛户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新划定的,那么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3.从报道中看,当地政府也承认此前在监管上存在漏洞,这就表明其对养牛户在禁养区内养殖这一事实的存在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使今天进行纠错,也应当遵循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考虑到养牛户的客观实际困难,帮助其妥善处置、售卖不允许继续饲养的牲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限期处置,是否足够合理、人性化有待商榷。
总之,无论是农民还是监管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有关血吸虫病防治及畜禽养殖的相关规定,不搞突然袭击,搞好禁渔后农民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把事情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