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自然要补偿,要么给钱,要么给房,这是老百姓的朴素认知,更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日前3位在明律师联手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却冒出了第3种前所未见的补偿方式:返券!莫非这征收补偿也向着网络购物的潮流方向发展了?这么干,究竟合法吗?
【行动快于法律,“假法盲”的乡政府】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的刘勇(化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有两层楼房,并种有瓜果蔬菜,一家三代同堂,夏有绿荫,冬有暖阳。日子虽不富裕但生活得自在、幸福。2017年6月12日,渠北乡政府突然告知刘勇其宅基地及房子要被征收了,安静、祥和的生活就此被打破。
征收公告未出,补偿决定未发,乡政府已多次找到刘勇要求其搬迁。乡政府给出的搬迁条件更是出人意料:没有补偿款,更没有安置房,乡政府仅提供了所谓“购房券”(一年内有效)。据说这神奇的购房券可购买房屋,购房后还需将房屋抵押,抵押权人为乡政府。房屋的质量、位置不予保证,甚至不能保证购房券与安置房相对应。
【懵圈儿中的抉择:风中摇曳的“钉子户”】
刘勇没有见到任何征收拆迁的官方文件,乡政府却堂而皇之、大刀阔斧地开始了征迁。村里的百姓迫于来势汹汹的拆迁大动作,纷纷按照乡政府的要求离开了世代居住的家园。眼看着村里其他人都签了补偿协议,周围邻居的房屋纷纷被推倒、碾平,自己慢慢成了“钉子户”,刘勇慌了,更懵了:乡政府的行为合法吗?配合乡政府签署补偿协议、搬离房屋难道不是在助长违法拆迁的乱象吗?这可是祖上留下的宅基地啊!!!无奈之下,刘勇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宋晓峰律师。
【律师办案:多个回合的拉锯战】
接受委托后,针对刘勇遭遇的此种奇特情况,在明律师先是向省、市、县三级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阐述刘勇目前正遭受的违法征拆行为,建议拆迁方合法、文明、阳光拆迁,并进行积极协商谈判。同时,向国土局、住建局等6个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刘勇宅基地上涉及的征收拆迁项目审批状况及补偿标准。
几天过后,乡政府眼见刘勇动了真格的,开始寄希望于速战速决,竟铤而走险向刘勇下发了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寄出了“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在明律师立即对该决定书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详细列明了此限期拆除决定在程序及实体上的违法情况,并做好了该限拆决定被县政府维持后的应对举措。
复议申请书提出后不久,乡政府开始主动找刘勇谈判。虽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但补偿方式、标准没有变化,并言明不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将对刘勇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明律师指导刘勇要沉住气,不可自乱阵脚,同时帮助刘勇分析乡政府此举的真正用意在于让其疲惫拖垮其心理防线进而接受不公平的拆迁待遇。在明律师建议其调整应对策略,坚守自己对补偿安置的立场,不主动出击,谈可以,但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支付。
约20日后,乡政府改变了策略,突然承诺按照法律规定以现金的方式对刘勇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但前提是必须先签订补偿协议。乡政府此时指出,必须先签补偿协议(购房券的补偿方式),政府有规定,有严格的程序,必须按照规定做事。补偿协议签完后需要备案,备案完成后财务才能发款。而且,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将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刘勇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明律师提示刘勇,补偿协议可以先签,但签署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协商后的现金补偿,如果先前的协议不改变,则补偿款到位后才可签署补偿协议(购房券的方式)。针对此问题,在明律师为刘勇制定了详细的谈判思路:
(1)先签协议后给钱的风险
若先签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我们会受到该份协议的约束。若乡政府违反之前的承诺,反其道行之,以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为证据提起行政裁决,要求我们履行协议、腾退房屋,我们将无计可施。这不是信任的问题,是风险的问题。
(2)先给钱后签协议的风险
乡政府既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支票的方式。如果以转账的方式支付,有银行流水可查,是不容否认的,乡政府不存在什么风险。如果通过支票支付,为避免乡政府的风险,我们也可以在收取支票的当时出收据,写明具体明细并签名捺印。
(3)举例说明补偿支付方式的灵活性
关于乡政府提出的补偿款需要补偿协议备案后再支付的问题。在明律师指出,首先,双方谈的时间很长了,双方也都很有诚意。希望乡政府在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上作出变通、调整。根据律师的实践经验,很多地区在拆迁方的补偿款支付问题上方式灵活,包括四川省一些地区的案件我们也代理过,不需要那么严格的备案程序。
(4)谈不成也不怕拆迁
另外,对于谈不成就要拆迁的问题,在明律师指出,首先,我们的房子是合法的,我们有宅基地证,政府部门对于房屋的面积均给予了法律认定。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其次,拆除合法建筑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拆除主体也不应是乡政府。况且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前,法律规定是不能拆迁的。如果乡政府肆意乱来,我们将全力维权。
经过在明律师与刘勇的共同努力,乡政府最终同意先支付补偿款后签署协议,现乡政府已将支票交付给刘勇,刘勇已领取了补偿款,案件得以了圆满的解决。
【律师说法:“返券”补偿严重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合法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集体土地上才有的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本案中所谓“购房券”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东西,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得以稳定实现。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而乡政府却仅提供“返券”这一种方式,仅凭这一点,涉案征收项目就是赤裸裸的违法,没有任何可供和稀泥的余地。至于乡政府所主张的签订与实际补偿方式不一致的补偿协议的做法,更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另一个层面是涉案项目的性质仍需要厘清。如果是合法的征收项目,那么乡政府最多只能在其中起到从旁协助的作用,尤其是无权未经司法裁决实施任何拆迁行为。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协议拆迁”则是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的做法,系地方政府的某种“公事私办”,将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隐患和威胁。
该案虽得到了妥善解决,刘勇亦向在明律师表示了感谢,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未接受法律的审判,正义未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国各地违法拆迁行为依然频现……从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我们的确无法继续追究下去,这可说是征收维权律师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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