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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去的外嫁女,带不走的承包地!

回不去的外嫁女,带不走的承包地!

近年来,涉及到外嫁女征地拆迁有关的争议越来越多。根据农村习俗,家里女儿结婚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应视为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分离。这似乎很合理,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女儿结婚后,一般不太容易在婆家分到承包土地,在普通人眼里,女儿已经结婚了,娘家的承包土地也不再属于她了,离开了十几年的成长环境,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带不走,

外嫁女的权益,该如何得以保障?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

户口在娘家

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女在外嫁后,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来,且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外嫁女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将外嫁女具备安置资格,与其他农业安置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此外,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后,选择将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与别的地方不再具有相关利益联系时,应当将其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征地拆迁时,与其他被征地人享有同等待遇。

户口在夫家

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则享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居住地无权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

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夫家,但在夫家并未被分配新的承包地。针对这种情况,当地要尽快解决外嫁女涉及的承包地分配问题,原村集体也不能收回外嫁女原有承包地!

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外嫁女仍可参与原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根据律所过往代理判决案例,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是否给予安置补偿婚姻和户籍情况不再是绝对判断标准,而是综合下述六大考量因素,衡量和判断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1、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户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3、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4、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意见;

5、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所的村民义务;  

6、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

得益于我国特色的社会政治制度,广大农民群众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自己当家作主。

实践中,外嫁女在村民比例中毕竟是少数,并没有多少村务的话语权。

但村民自治也需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对外嫁女的权益均有明确保护,村规民约不得相抵触。村民会议若侵犯妇女权益,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外嫁女外出务工情况普遍存在,由于长期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很难与原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对于这种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国务院在06年就出台了相关保护政策。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为此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多体谅外嫁女的处境。我们也有亲人,属于或将属于外嫁女群体的一部分,一朝出嫁,故乡成他乡,心中的悲凉已然无限,不要再为一己私利寒了她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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