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违法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数额或是内容需要被拆迁人就强拆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
因为房屋已经被强拆灭失被拆迁人很难证明自己的财物损失的。甚至连房屋本身损失的证据都很难提供。这就意味着得不到赔偿,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尤为不公平的。
相关拆迁房屋赔偿意见指出:“在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
由此看出,如果被拆迁人房屋在遭到偷拆、误拆等违法强拆的,被拆迁人无法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亦无法去计算屋内财产损失。而房屋毁损后,亦无法评估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主张拆迁房屋赔偿时,法院可以与该被拆房屋相似、相邻、相同的房屋为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的认定可参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而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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