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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城管拆除社区围墙有补偿吗?

摘要:在拆除违法建设问题上,大家多将关注重点放在对居住、生产经营用房的拆除上。不过事实上,对房屋以外其他附属建筑物、设施而言,同样有“违建查处”这一问题存在。那么,对于像社区围墙、围栏这样的建筑物而言,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部门能否以“环境整治”等名义说拆就拆呢?业主们若不同意拆除,又能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乡镇街道、城管拆除社区围墙有补偿吗?

  在拆除违法建设问题上,大家多将关注重点放在对居住、生产经营用房的拆除上。不过事实上,对房屋以外其他附属建筑物、设施而言,同样有“违建查处”这一问题存在。那么,对于像社区围墙、围栏这样的建筑物而言,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部门能否以“环境整治”等名义说拆就拆呢?业主们若不同意拆除,又能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在明律师首先要指出的是,拆围墙和拆房子在拆除违建领域并无本质区别。若乡镇街道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想要按违建对某处围墙、围栏进行认定、处置,同样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当地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从这个意义上讲,拆墙并不比拆房容易多少。

  譬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91条就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不过具体到拆除围墙、围栏这种事情上,社区的业主们则要格外注意以下3方面问题:

  其一,围墙、围栏的产权到底归谁。如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产权归业主共有,那么业主当然有权针对乡镇街道或者城管部门的查处行为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就围墙究竟是否属于违建这一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如果围墙、围栏的产权归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所有,那么业主想要主张权利就可能遇到麻烦了。此时,我们建议业主就围墙拆除后社区的安全保障、停车等问题与属地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加强沟通,争取实质性解决由围墙消失所带来的问题。

  其二,乡镇街道或者城管部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处。在个案中,有的社区居民通过网络自媒体指控乡镇街道采取将相关公告、公示贴上去拍照后又很快撕下来的惯用伎俩,试图剥夺居民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这种做法若属实,当然是违法的。事实上,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这一环节起,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这至少4至5份文书进行公告张贴,确保围墙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情、监督。

  若有关部门试图对围墙实现所谓的“快拆”,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社区居民可通过拨打110报警或者寻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监督等渠道阻滞其违法行为。

  其三,对涉案围墙、围栏的违建认定是否符合事实。凡涉及违建的问题,关键看实体。这是在明律师10余年来代理此类案件所取得最重要也最中肯的判断。

  围墙究竟是否符合所属社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是否属于“存量”的私搭乱建,是否影响了周边规划道路的建设和通行,这些都需要属地街道和社区进行充分的说明解释和沟通。

  社区居民如对其解释不认可,则可在法定期限内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令被告在庭审中出示证据证明其认定、处置行为的合法性。社区居民并不需要为本已存在的围墙、围栏“自证清白”,而只需对有关部门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社区居民要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争取在平稳、妥善地解决涉围墙拆除纷争。我们不建议大家动辄采取拉横幅、聚众制止拆除行为等做法,因其将可能给社区居民带来法律上的风险。总之,围墙也是建筑物,绝不是谁在未进行调查取证,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召开听证会,且未依法作出相应书面决定的情形下想拆就能拆的。

  当然,具体到个案中,此围墙与彼围墙在法律状况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社区居民如有需要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点拨下把握矛盾的关键,好好和有关部门协商。这类纠纷通常都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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