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般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一宅”则是以确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这是因为农村为了保障更多的人能分到宅基地,保障农民居有定所,不然本来宅基地就有限,如果不限制会导致分配不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农村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避免土地的浪费现象的发生。由于历史原因,以前未经审批就直接在自家自留地或耕地建房的现象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旦面临拆迁,拆迁方以一户多宅为由拒绝补偿。
但是一些特殊情况的“一户一宅”,能否获得补偿,还需要综合考虑,必须对多余部分结合实际情况审查是否给予合理补偿,那么下面了解一下特殊的“一户一宅”的情况:
1、宅基地面积没有超出当地的规定
很多人在农村有两处宅基地,但这些宅基地的总面积并没有超过所在地规定的面积。在这种情况下,两处房子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以确认的。
2、通过继承或者赠与获得宅基地
通过继承房屋来继续使用宅基地,继承的房屋也就归子女所有,这样子女就会拥有两处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认可的,两处房屋都是合法的。
3、因分户导致的“一户一宅”
村集体成员达到了分户的条件,也就符合建房的条件,但一直没有分户就已经建造房屋成功,建造的房屋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经过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手续,这样可以依法确权登记,后期拆迁也是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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