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限期当日拆除违法建筑?】
2020年5月,郝某与甲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用该村南土地2.57亩,租赁期限5年,租赁的土地用于发展养殖业。
2021年12月25日,当地镇政府对郝某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郝某于2021年12月25日当日自行拆除在该村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配合予以强制拆除。
同时告知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区级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郝某认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后,确认涉案房屋并未拆除,同时确认2022年4月镇政府已作出《通知》,撤销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5日对郝某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2021年12月29日下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该通知已送达郝某。
【律师解析:自行撤销限拆决定可确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镇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监管处置职责。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并且要恪守程序正当性原则。
首先,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郝某如果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郝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的权利。
其次,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郝某当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关于自行拆除的期限,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镇政府应该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其责令当日自行进行拆除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被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予撤销,鉴于镇政府于2022年4月已自行撤销被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故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政府有权查处违反乡村庄规划的农村违建。又根据各地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职权规定,街道办可依法行使原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故实践中查处农村违建的主体可能是乡镇政府,也可能是街道办事处。
而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乡镇街道的程序违法行为往往擢发难数,一抓一大把。当事人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通过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等途径救济权利。千万不可有“都违建了干脆破罐破摔”的错误想法。(王园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