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 拆迁新闻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衢丽铁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摘要:即由补偿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倍(不含用地、装修、附属物、奖补类款项)给予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偿。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衢丽铁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衢丽铁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衢丽铁路松阳段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衢丽铁路松阳段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顺利实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的有关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详见衢丽铁路松阳段工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二、管理部门和补偿人

  衢丽铁路松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及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项目沿线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以下简称补偿人)。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沿线村级组织、各被补偿人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全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共同做好本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及腾空日期

  本项目签约及腾空的具体日期另行公布。

  四、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的;

  (二)房屋交易、交换、租赁、赠与、抵押、典当以及新(改、扩)建、搭建和装修等的;

  (三)领取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等的;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五、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的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屋的用途按照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证载为准;实际与证载不符或尚未登记的,以松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准。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经公开招投标入围单位中确定。

  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

  七、征地房屋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被补偿房屋的重置价、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1〕3号)文件执行。

  (二)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用地的补偿:被补偿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补偿。

  (三)具有合法产权的农业生产用房等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村集体办公用房、公益用房等建筑,按照住宅房屋货币安置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经批准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给予70%的补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八、安置对象和分户

  (一)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及其在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以析产分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析产分户:

  1.不符合分户条件已分户的;

  2.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3.系寄居、寄养、寄读等空挂人员;

  4.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后离婚的;

  5.至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止,被补偿人夫妻离婚时间不满三周年,或虽已满三周年但双方均未再婚的;

  6.不能作为独立户的其他情形。

  九、安置和结算

  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拥有多处集体土地房屋或析产(继承)所得产权的必须合并补偿。

  被补偿人析产分户的,根据析分建筑占地面积与同幢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相同比例析分该幢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一)货币安置

  即由补偿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倍(不含用地、装修、附属物、奖补类款项)给予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偿。

  (二)迁建安置

  即由补偿人提供建房安置用地、被补偿人按规划设计自主建房的安置方式。

  1.安置地点和用地性质

  迁建安置地点由项目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就近落实,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庭院用地不办理不动产权证。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后(以证载日期为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安置原则

  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实行“征一还一”的同时结合分户情况进行安置。

  除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以外的用地,包括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庭院等用地不予安置。

  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选择迁建安置。

  3.安置办法

  根据安置用地规划设计的户型安置,迁建房户型按建筑占地面积分85平方米、95平方米、115平方米三种。庭院用地面积按照各安置点的总体规划设计安排。

  (1)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85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建筑占地面积85平方米一户。

  (2)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 85平方米,其中:

  被补偿人不能析产分户的,可结合规划户型就近就高选择户型;

  被补偿人可析产分户、第一户选定户型后有剩余面积的,第二户可就近就高继续选择户型。依此类推。

  (3)被补偿人及其析分各户(包括继承人)均为非农户的,视作一户,只能就近就高选择一种户型;既有农业户又有非农户的,所有非农户视作一户,并按本实施方案安置办法(1)(2)之规定执行。

  4.用地结算

  (1)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与迁建房建筑占地等面积部分按1:1置换。

  迁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不同标准分别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其中超过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900元收取;超过 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

  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房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偿。

  (2)庭院用地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3)已取得征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而未建,且按现有规定仍符合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可按审批建筑占地面积就近就高选择户型;不符合建房条件或选择户型后的剩余面积,按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庭院予以补偿。

  5.选地机制

  由补偿人组织选地,选地时间、地点、办法等另行制定。

  6.符合分户条件但因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足而未能安置的对象,按《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不包括农业生产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期限为6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定迁建安置用地之日止按实际月数支付,选定迁建安置用地之日起再予支付12个月。

  临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

  十一、搬迁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迁建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补助费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征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合法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增加一次搬迁补助。

  十二、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奖励和搬迁腾空奖励。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件。

  十三、付款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本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已发布且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征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款。

  选择迁建安置的,分两期付款。在本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已发布且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征地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费;其他款项(包括土地成本费、配套建设费及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选定迁建安置用地之日止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在选定迁建安置用地、签订迁建安置补充协议之日起20日内结付。

  十四、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补偿人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追回非法所得,取消安置。

  工作人员和被补偿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网链接: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4/28/art_1229426982_2280945.html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