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括:粮食类、油料类、蔬菜类、瓜果类、果树类等;农田水利设施、大棚等。具体详见附件1。
二、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包括:水产养殖池塘、畜禽等。具体详见附件2。
三、附件内无补偿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确定。
四、对农村村民合法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钢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木、木和简易五类九等。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3。
(二)房屋成新标准
(三)住宅用房附属设施补偿费
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住宅用房附属设施补偿费具体标准在附件5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
(四)房屋装饰补贴费
征收附带装饰的住宅,应当对其装饰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详见附件6。
(五)实行调产安置的住宅价格,应当在上述基本造价基础上另行计算楼层差价。其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价格=基本造价×(1+楼层差价率)。楼层差价率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合理确定。。
(六)采取调产安置的,其附属配套的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底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部分,每平方米6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七)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的各级地段钢混二等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平均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测定公布的为准。
(八)临时过渡补贴费
征收住宅用房,不提供过渡用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段等级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一至四级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五至六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七至八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九)搬家补贴费
征收住宅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将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损失一并列入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每户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调产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本通知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官网链接:
http://www.haishu.gov.cn/art/2021/4/30/art_1229114132_1647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