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1〕第1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20〕第104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枫泾镇贵泾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贵泾村1组,钱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钱明村8、22、21、7、18、10、12、19、17、15、11、5组,盛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盛新村2、9、10、11、5组,卫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卫星村6、3、10、5、1组,五一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一村6、10、13组,新华村6、12、13、14、11、4组,枫泾镇镇集体经济组织,泖桥村12组;拟征收农用地73099.40平方米、建设用地2986.50平方米、未利用地6999.8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83085.7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88.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2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 联系电话:67326082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人:宋杰 联系电话:57953126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