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房屋被强制拆除经历的被征收人都会了解,在房屋遭遇强制拆除的时候经常出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参与到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活动中。公安机关总以确保现场秩序为由出现在各类强拆现场。但现实中公安机关不仅仅负责维护秩序,还会变相的参与到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例如将征收人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等被征收人再次回到家时房屋早已经被夷为平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近日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并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当事人一家常年在此地居住。2020年3月,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且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
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征收办的多名工作人员突然强行闯入当事人家中,将当事人强行扭送至特巡车后,公安机关民警将当事人强行带离现场,然后通过暴力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等当事人再次被送回家里的时候发现房子强拆结束。
面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被征收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对自己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往往疏于考虑。这篇文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为您深入解析房屋面临强制拆除时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现场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一、强行带离现场行为是否合法。
强行带离现场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赋予的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公民权利或者强制履行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相关人员实施强制带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盘问、强制传唤、限制活动等强制措施。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办案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充办理批准手续。对于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充办理批准手续。
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实际,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征收人大概率会在现场阻止强制拆除行为的进行,此时如果有公安局在场其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能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进行调查询问。但是如果想要实施上述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否则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
二、确定强制措施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提起赔偿之诉确定被告身份,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是适格的被告。其次公安机关一般都是依据政府的指令,采取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现场的措施,所以人民政府也应当对被征收人带离强拆现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人民政府也是适格的被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确认公安机关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违法后被征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如果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导致被征收人受伤,被征收人一定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并将CT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单据、住院病历等证据保存好,以作为对后续的赔偿之诉准备证据材料。如果没有保存证据的被征收人也不必过分担心,因为公安机关将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过程中是否对其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征收人的受伤不是其在执法过程中所造成的,将会承担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认定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强行带离现场时造成其受伤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临房屋强拆时尽量避免发生肢体中途,做好录音录像为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提供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