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往往意味着大量的利益获得,为更快更便捷的达到推进拆迁项目的进程,以“拆违”促进“拆迁”的形式愈来愈多。
那么,当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为理由强制拆除房屋时,被拆迁人应该怎样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尽最大可能地挽回相应的损失呢?
在实践生活中,即使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也应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首当其冲,被拆迁人需要对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准确地理解。
一般来讲,判断房屋是否为违建,应当从以下三个具体的方面来认定:
1.没有土地使用权;
2.与城乡建设规划有冲突;
3.已到期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如果超出此期限还不拆除的,就会成为“违法建筑”。
此外,认定违法建筑并不是任何相关单位的一句话便可以决定的,其认定结果必须按照相应的行政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鉴定:
1.提交用以证明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证据;
2.由相关行政权力机关评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履行催告程序,必须针对强制拆除的决定提前告知被拆除人;
5.下达执法文书,为后续拆除行为提供依据。
当被拆迁人的房屋涉及违法建设,而且将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时,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上述流程对应的文件,若无法提交被拆迁人就可以拒绝强制拆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相关部门的流程和手续都非常的符合规定,也不用担心,一旦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拆迁人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可以要求赔偿相应建筑材料的费用。很多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为了干净方便会一次性将原料一并清理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对被拆迁人财产的一种侵害。虽然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房屋原料依然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房屋原料如何处理是被拆迁人决定的,相关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如果相关部门将房屋原料擅自处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对应数额的赔偿。
2、可以要求赔偿被拆除建筑内的财产。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房屋内部的附属财产进行相应的清单梳理,并且保证屋内财产的完整性,夸张地讲,哪怕是一张纸也不应被漏掉。如果因为拆迁方的不当拆迁,或者是压根没有清点屋内的附属财产,拆迁方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
3.可以要求征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广义的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前,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方支付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费,拆迁方不得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借口而拒绝。
4.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失。除了上述的赔偿项目之外,如果拆迁方的拆迁行为严重的毁坏了被拆迁人的其他财产,都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拆迁方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对于临时建筑的拆除,在合理使用的期限内应当获得赔偿;如果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可以依据相关的原因判断是否可以申请补偿。未在合理期限内拆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拆除是为了更大的利益,这种情形下是可以申请相关赔偿的。对于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各项房屋以及物品损失,作为被拆迁人应尽最大可能地保留存储相关的证据,如物品的正规发票等等,来对损失金额的具体化进行充分有利的证明!事事留心,处处注意,小心行事,必然会是最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