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案例

拆迁后迟迟得不到补偿,当事人该如何?

摘要:实践中,判断单位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补偿安置权益的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确定,而不应“一刀切”将单位公房承租人一概排除在征收补偿工作之外,否则将严重悖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初衷,造成行政争议泛滥、矛盾久拖不决。
拆迁后迟迟得不到补偿,当事人该如何?

  陈先生系某园艺场的退休职工。自九十年代起,陈先生一家就一直承租居住在公租房。

  2014年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陈先生承租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区政府一直拖延征收,并未与陈先生达成补偿安置事宜。

  但为了支持政府征收工作,陈先生一家进行了搬迁,转而租住其他的房屋。但自从2014年陈先生搬走后,其屡次寻找拆迁办协商谈判,均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最终,陈先生采用了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先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区政府递交了书面《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区政府却签收后置之不理,直至陈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区政府仍未向陈先生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本案进入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收到陈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书》后,不作任何处理,存在不作为。

  陈先生认为,区政府对其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理由成立,于是判决责令区政府对陈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后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院。

  高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对象和争议焦点是区政府是否负有陈先生所申请履行的职责。修正后的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此外,《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区政府作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依法负有针对陈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区政府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陈先生作出任何回应,存在明显不当。即便如区政府上诉所称直至一审宣判前,其仍在与陈先生积极进行协调沟通、推动争议化解,也应将该情况亲自或委托其有关职能部门客观、及时地告知申请人,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执政为民的题中之义。

  实践中,判断单位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补偿安置权益的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确定,而不应“一刀切”将单位公房承租人一概排除在征收补偿工作之外,否则将严重悖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初衷,造成行政争议泛滥、矛盾久拖不决。

  最终,经审理,高院驳回了区政府的上诉,维持了原判,陈先生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一定要寻求法律的保护,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