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先生的房屋位于X区X街道X号。
1983年,吴先生的父亲吴某申请建房,批复面积为原有住房3间50平方米及新建3间75平方米,批复人员为吴某、妻子朱某、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次子吴先生。
1987年,吴某甲申请建房,批复面积为住屋139.92平方米,批复中注明原有住房、棚舍全部拆除(原3间50平方米房屋不在拆除范围内)。
1991年8月,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父亲吴某名下的1983年立基3间房准予登记,并于1992年6月发放《某区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证上未注明失效日期,核定使用面积为151平方米。其中住房占地面积57.8平方米,棚舍占地7.5平方米。
另外,1999年以前,村委会重新规划确定每户人家的房位时,吴先生前面X号王某户由村委会出钱补贴搬迁费,安排到别处建房,其部分宅基地分给吴先生。
1999年,吴先生在旧房屋的基础上又重新建房67.64平方米。被拆除的房屋实际面积125.44平方米,宅基地为252.32平方米。
2019年12月6日,吴先生的房屋被街道办拆除。2019年12月10日,吴先生收到街道办工作人员发来的短信,内容为上海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执法协助书面意见》,内容为经该局审核,位于X号的建(构)筑物于1991年8月5日发放宅基地临时使用证,目前已经失效。
在明律师解读
那么街道办是否有权利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呢?临时宅基地证到底有没有失效呢?
在明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根据《X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四条,仅规定街道办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第五条没有对街道办进行明确规定。而《X市X区农村村民装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条规定,街道办负责建房规划许可、质量监督等工作,并未授权其进行强制拆除房屋。
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街道办的行为明显超越权限。即便认定吴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也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由有权机关向吴先生发送正式文书,保障吴先生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但街道办没有权限、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于临时宅基地证的有效期问题。在明律师认为,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临时宅基地的具体有效年限。其次,宅基地是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并长期使用,其主要目的是让村集体成员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农村宅基地除非是被征收、征用,否则会让家庭成员永久性使用。
由于当年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导致相关部门给吴先生父亲颁发了临时使用证。但是结合宅基地的性质、批准目的及宅基地证本身无失效期限,应认定为涉案宅基证可以永久使用。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农村家庭户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体土地之一,一户一处。
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必须具备村民资格,当一户农民中出现人口减少或户口迁出情况,宅基地仍由户中剩余农民共同使用。本案吴先生属于其家庭成员,当然有权利继续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因此,其强拆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确认违法。但是一审法院对于临时宅基地证的时效性问题并未作出详细的认定,该案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