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伴随而来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婚嫁女”始终是一个不知所云但却权益时常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事实上,究竟何为“婚嫁女”,没有哪条法律、政策能说得清,解释权全在村委会或者各地的“土政策”里。然而,只要你是女性,即便你确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没动过,生产生活关系也没动过,那么在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中你就大概率会和男性村民有所差别。那么,“婚嫁女”缘何在补偿安置中只被算作半个人呢?女性村民又该怎样强有力地捍卫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呢?
【“婚嫁女”按“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给予安置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承办了一起浙江省某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当事女性村民在了解了涉案项目的补偿政策后提出了质问:征地补偿安置中男女究竟是否平等?“婚嫁女”的概念从何而来,女性村民又为何会受到歧视呢?
原来,当地2009年施行的《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应安置人口确定可安置面积。简单地讲,如果被拆迁人选房而不选钱,那么安置房面积就由经典的“数人头”确定。
那么一个人头安置多大面积呢?60平方米。这个数字搁今天看来着实不算太多。
然而问题也就接踵而至了。该《实施办法》第25条中规定,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一)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已满18周岁,但未达法定婚龄的,可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三)已登记结婚的,可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
也就是说,明确为未婚状态的女性村民,可以正常按一个人头计算安置面积;明确已婚的或者今后有可能外嫁的,一律只能按半个人头给安置面积。
据了解,实践中这种“土政策”还会存在各种演绎,比如女性村民的女儿也只能算半个人头;如果女性村民外嫁给城里人,那么可以算半个人头;如果嫁给了外村人,那么对不起了,半个人头都不给算……
显然,这种类型的“村规民约”或者“土政策”是严重违法的,是对女性村民权益的公然侵害。
这里面有一个重要逻辑,就是“婚嫁女的土地权益随男方”。你如果嫁给了外村人,那么男方在外村的土地权益就是你的了,你就无权再从本村分得土地权益了。
【依法保障女性村民权益,有法条还得有技巧】
在明律师愿冒着重复的风险再次带各位复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的规定: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请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位阶上属于法律,层级非常之高,前面提到的那些征地领域的村规民约、土政策都是不可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的。
明晰了法律的支持,女性朋友们还需要掌握依法救济权利的有效方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对此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基于此,当出现前面提到的征地补偿安置“数人头”争议时,女性朋友们有以下权利救济渠道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择:
1. 对村委会、村集体以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名义侵害女性补偿安置利益的,向乡镇街道申请责令纠正。乡镇街道不作为的,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 对征收办、乡镇街道等征收部门以“红头文件”“土政策”为依据侵害女性补偿安置利益的,可向市、县级政府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也可直接针对分户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裁决提起诉讼。
3. 鉴于此类侵权行为具有“地域性”,且长期为基层的村民所部分“认同”,委托律师邮寄律师函进行必要的释法沟通也是有益的选择,先礼后兵有时比直接起诉能更快捷高效地化解纠纷。
对于女性朋友们而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看户籍状态,二看实际生产生活、履行村民权利义务的关系,二者都具备,那么补偿安置利益一定不能让它跑掉。
陈丽芳律师团队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区征拆仍在适用十几年前制定的规章政策,其中很多内容已经明显过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精神相背离。这种过于老旧的规定势必难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修订要尽快修订,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
实践中,只要女性朋友们在权利意识上能够及时觉醒,不因“人微言轻”而轻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这类纠纷往往都能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毕竟,国家的法律白纸黑字就摆在那里,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削弱,这是大势,是不可能被某些老顽固们所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