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能否给予补偿、给予多少补偿始终都是最大的矛盾争议点所在。在一些个案中,征收方未在调查登记、实地查勘环节对无证房屋的违法与否进行清晰地判定,直接以航拍图、规划部门发函确认为由在补偿决定中对其不予补偿。无证面积不予补偿,是一份征收补偿决定就能“拍板”的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裁判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基本案情:700平方米房屋和3个大门未评估未补偿】
王女士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区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2018年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所涉xx镇房屋征收范围内。
王女士在涉案地块内有700平方米的自建库房和3个大门,系其因生活、经营所需建造。王女士主张其自2011年以来曾多次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都被以房屋位于动迁范围内为由不予办理。
后当地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对这几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王女士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阜新中院一审认为王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就上述无证建筑提出的主张,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省高院裁判:未依法对无证房屋作出处理就直接不予补偿,不合法】
这类纠纷的裁判要点在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在实务中的认知: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目了然,该条款即是“违建不补”的法律依据。不过,其也为违建不补确立了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须经过依法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所谓调查,就是指在房屋征收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由县级规划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主体组成入户调查工作组,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工作必须入户开展,向被征收人当面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不能仅凭航拍图、建筑外观照片等认定事实,并且要留存全面详实的文字和影像记录,由被征收人本人或者相关的见证人签字确认。
所谓认定,即征收方根据其调查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给出结论。合法面积是多少平方米,违法面积是多少平方米,这需要具体明确,而不得含糊。
所谓处理,即征收方需依据《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认定出的违建部分给出处置意见。是不予补偿并随合法部分在征收中一并拆除,还是仅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面积标准给予适当的建造成本补偿,都需要在文字材料中予以明确。
而在这起案件中,省高院认定当地区政府对于前述几处无证建筑,虽辩称是违建并在安置补偿调查记录附图中标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依据《征补条例》第24条的规定先行对该几处建筑作出处理,亦未在被诉补偿决定中对该建筑决定补偿或者不予补偿。
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12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行终100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通过本案及相关案例的裁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证房屋并不能等同于违建,更不能直接被在征收程序中搁在一边“不予补偿”。究竟是不是违建,有没有补偿,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据《征补条例》第24条的规定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置结果呈现出来。被征收人则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对征收方履职的监督,一旦出现如本案中这样不清不楚就不给补偿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救济程序,为自己无证房屋的补偿利益做最大限度的争取。
同时,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雷打不动的权利救济准则: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律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本案中王女士取得的胜诉,正是基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