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陕行终739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裁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某花卉公司租赁西安长乐中路场地,用作生产办公。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开始对包含该花卉公司在内的地区进行征收改造。该花卉公司认为,其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形下遭到了强制拆除,造成了地上建筑物完全损毁。该花卉公司决定起诉,一审中,该光花卉公司提交的载有强拆录像及照片的光盘等证据,但法院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明,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295号行政裁定,该花卉公司败诉,该花卉公司决定上诉。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295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该花卉公司提交的载有强拆录像及照片的光盘可初步证明,在拆除现场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室内外财产,上诉人对该部分财产起诉,依法应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室内外财产具有合法所有权,进而一并裁定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