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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吗?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0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本案应由区政府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责,其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处理结果确实欠妥。在最高法审查过程中,区政府受理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最高法也通过裁定对一二审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了指正,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土地征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吗?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 8409 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行政职责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3月12日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宁夏青铜峡市某地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当地区政府作出案涉《关于xx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将委托人的土地予以征收,委托人对该《批复》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复议,政府认为《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0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本案应由区政府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责,其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处理结果确实欠妥。在最高法审查过程中,区政府受理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最高法也通过裁定对一二审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了指正,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专业解读:

  本案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案涉批复性质上是行政征收决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最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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