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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给,可以擅自占地进行施工吗?

摘要:本案在审理中,自然资源局对何某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除提供立案登记表外,其余依法定程序及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处理的证据,故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某建材有限公司。
拆迁补偿没给,可以擅自占地进行施工吗?

  案号:(2020)渝0116行初153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行政职责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上午,何某被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之后企业用房被违法拆除,自然资源局侵占并由项目施工单位强行进场施工至今。何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发现企业用地并不存在合法的土地征收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经项目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擅自占地进行施工的行为,显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何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何某决定起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自然资源局对何某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除提供立案登记表外,其余依法定程序及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处理的证据,故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某建材有限公司。

  专业解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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