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云26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6月23日
案情简介:
1998年,云南某公司经市政府行政招商引资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其后该公司依据该协议于1998年5月投资兴建养殖场。2000年9月1日,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取得该土地后,建盖了养猪场及其附属设施,并栽种各种农作物。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且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及文件的情况下,其职能部门强行将该公司养殖场的设施全部拆除,并将该块土地强行占用作为小学教学楼。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云26行初58号判决,认定市政府行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赔偿,但市政府行政未给任何答复。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判决由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该公司人民币858余万元。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所涉土地现已建盖了小学教学楼,且学生已正常使用,已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市政府应支付该公司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