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但是,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许多农民的耕地还没有被依法征收就被政府“以租代征”、强制占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有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只能吃哑巴亏。
河北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因为需要建设公路和进行绿化,李先生的承包地在施工范围之内。而村里以及镇政府一直都在与李先生协商占用其承包地的事情,但占用就是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
李先生经过相关咨询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一直没有与村里以及政府达成任何协议,要求政府通过正式的征收程序,对他的承包地进行征收。但多次协商均无果,李先生的承包地以及地上的青苗,最终还是被政府强制清理了,而承包地也被强制占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找到了在明律所,委托律师为其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在明律师介入后,与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认为李先生所遭遇的行为,违法明显,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第一时间接受了李先生的委托。
我方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李先生想要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具体的被告,而这也是老百姓们在遭遇类似情况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要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占用土地,清理青苗的行为是由谁作出的。
由于李先生在承包地被清理占用时,并未保存相关证据,因此并没有直接的被告可以选择。但是在经过证据搜集之后,我们找到了某县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可以证明公路建设及绿化是某县政府的行为,因此可以推定某县政府即强制占用李先生承包地的主体,也就是李先生提起诉讼的被告。
该县政府在强制占用李先生土地的行为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违法点:
一、以租代征,强占土地,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某县政府因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李先生耕地,应当依法进行征收。但是某县政府派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人员多次就占地事宜进行协商,欲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李先生的耕地,并起草拟相应的租地协议。
在李先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某县政府直接将耕地及地上附着物强挖、强占,该行政行为实体违法。
二、强制执行,剥夺了李先生的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某县政府在强制李先生承包地之前,没有告知李先生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也没有事先告知李先生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告某县政府强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在李先生提起诉讼后,虽然被告某县政府主张其不是强制承包地的主体,不是适格被告,但是因整个建设项目都是其部署安排,本就对这部分工作负有责任,因此可以推定某县政府即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某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占行为是由其他主体实施的,因此某县政府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强制耕地行为违法。诉讼费由某县政府承担。
由此可见,行政行为的作出要依法依规,“以租代征”违反法律规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老百姓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