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区片数和范围
嵊州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区片数仍为2个。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
省政府 [2020]8号文件规定嵊州市为征地区片类别中的二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价为5.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60%执行。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适当提高省定最低价的基础上,参照现有不同区片的地价增幅确定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即:
Ⅰ区片为6.6万元/亩,Ⅱ区片为6.1万元/亩,Ⅲ区片为5.6万元/亩。
2、林地(含未利用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
三、安置补助费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嵊政发[2018]26号)文件中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价中的比例,即土地补偿费为区片价的50%,安置补助费为区片价的50%,经多年的实践运作,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基本合理,易于接受。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40%。因此建议本轮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中,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作了相应调整。
说明:土地补偿费为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综合地价的60%。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2014年《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2014]69号)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考标准已经6年未更新,随着物价指数上升,补偿标准已经过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应予调整。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考标准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