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地项目中的违法强制拆除情形有抬头的风险。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魏红月、李银磊律师在云南省曲靖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就联合多部门200余人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强行推动征收程序。那么,在新法施行后采取“联合执行”行为真的合法吗?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若要被强制拆除,又必须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
【基本案情:签不下协议就搞“联合执行”?】
委托人富先生等3户在云南省曲靖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某社某组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2020年6月,经开区管委会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经开区管委会设立了项目拆迁办,推动进行了一系列征拆工作。据征收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21年5月26日,整村505户已完成502户的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征收方专门对委托人成立工作专班,每户入户多达30余次进行政策宣讲,但委托人仍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协商谈判陷入僵局后,征收方就给涉案房屋使上了“手段”——发布“公告”试图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用地类违建。结果委托人携带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凭证到市国土局经开区分局说明情况,案件承办人建议终止初查并不予立案。
2021年8月14日,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街道办事处200余人开展“联合执行”,将3户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3户委托人于是在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那么,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征收方的上述操作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吗?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律师解析:新法之下岂容违法强拆抬头!】
庭审中,3被告主张是被拆迁人所在社区(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委托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强拆现场有经开区管委会拆迁办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
最终,经开区管委会在答辩中指出,“答辩人在指派下属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履行拆迁配合职责过程中,未对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履行了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拆迁的合法依据问题进行全面掌握,存在疏失,不符合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行政违法事实。对此,答辩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曲靖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3被告对委托人富先生等3户的房屋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在作出相应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2021年12月2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3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3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通过本案,陈丽芳律师团队要提示大家的是,2020、2021年相继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征拆的方式,即在征地依法获批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3机关的“联合执行”看似声势阵仗浩大,实则明显缺乏职权依据,连征收方自己在答辩中都不得不承认其行为属于违法,足可见其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是多么的显而易见、毫无争议。
此外,本案的另一个法律层面的关注点在于,“经开区管委会”这样的主体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行为。
实践中,一些法院会认为这类的开发区管委会并不具有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级别,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在本案中,法院则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对案件直接进行了实体审理。这对于委托人的依法维权而言当然是有益的。
通常而言,“联合执法”的违法概率是很高的,这点被拆迁人朋友可以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