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做了一些变动。修改之前,如果征收方想要进行拆迁,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公告等程序才能进行拆迁。修改之后,征收方如果想要进行征收拆迁,只需要获得被征收人
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名目种类繁多的公告、公示有时会令被拆迁人难以分辨、头痛不已。也有的被拆迁人对公告的性质、用途理解不准,误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暂停公告”当成了正式的征收决定公告,结果激动半天拆迁也没
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款的多少决定了被征收人未来的生活条件,而让被征收人更害怕的事情就是偷拆和强拆的事情发生。根据实际的拆迁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合法的,也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这到底要怎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的修订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流转,日前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标志着这一土地制度改革举措进入了落地实施阶段。一旦农户的承包地被再次流转给土地经营权人,即意味着在农村土地上又多了一个用益物权人,当遇到土地征收时补偿利益该怎样分配呢?土地经营权人又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相关法律和规范为大家浅析一番。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居高不下,总结起来有两个原因: 一是拆迁方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或者节省时间尽快推进项目,故意知法犯法,缩减必要的行政程序,从而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拆迁方对实施征地拆迁项目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的各个环节不甚了解,导致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自知。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都是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初,就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拆迁方所作出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便于尽早为自己争取到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结果。
在湖南、湖北、陕西、福建、浙江、河北、河南、山西、宁夏、安徽、江西等地,当地政府在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受优待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居高不下,总结起来有两个原因: 一是拆迁方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或者节省时间尽快推进项目,故意知法犯法,缩减必要的行政程序,从而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拆迁方对实施征地拆迁项目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的各个环节不甚了解,导致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自知。
2021年,依据修订后《土地管理法》推进的征地项目陆续启动,遇到征地拆迁项目的农民朋友们,要牢记你们可以行使的这8大权利:
近期我们发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想要对农村征地拆迁中自己所应获得的法定补偿项目、种类有个具体的了解。事实上,除去2004年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即有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有几笔补偿费用是农民朋友们容易遗忘的。那么,这究竟是哪几笔费用呢?
在征收拆迁中,一些被拆迁人总是缺乏必要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总会认为拆迁方并不敢真的强拆强占房屋或者土地,先“等一等看看再说”的想法很普遍。
很多报道说,2021年开始就不再有拆迁了,这种说法太片面。那2021年征地拆迁方面,会有哪些变化呢?以下6点很重要:
征地拆迁必须取得合法的批准才能够实施。但是,有了批准文件也不代表征地拆迁就是合法的,还要看这份批准文件到底合不合法。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纲要》全文于3月12日发布。这一指引国家未来15年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多处提及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相关联的问题,农民朋友们不可不看。
刚刚全国人大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未来5至15年,农民朋友们要做好以下4件事: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方案“不可诉”是农民朋友们有所耳闻的一个判断。那么,关乎农民补偿利益的标准、方案究竟有没有有效的救济方式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办法还能奏效么?
在近期的咨询中,笔者碰到这样一个案例: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因为村民在入户调查登记时没在家,村委会在进行确认登记时便漏登了该户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些居民反映,村里领导班子说地是村集体的,安置补偿费也应该归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村民们要怎么分需要登虚拟变得决定,补偿款不能直接分到个人头上。那么,这种说法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村民们能够拿到哪些补偿款呢?
老百姓爱讲“拆我的房子你得赔我钱”,而从不刻意区分“赔偿”与“补偿”。但所谓“赔付”与户籍又究竟是何关系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存在着差异呢?补偿和安置是一码事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一般这种情况会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不给分土地,那补偿款就该分给被征地农民。
在近期的咨询中,很多被征地农民询问高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怎样补偿的问题。事实上,高铁、高速等项目属于典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类型,在实施程序和补偿安置上与其他征地项目并无太大区别。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如下。